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接诉范围:本会接受投诉的范围为本会所属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行使律师职务的过程当中存在以下事实行为的:
(1)违反《律师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行业法律法规、司法行政管理规定的;
(2)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
二、不受理范围
当事人的投诉是其向我会反映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涉嫌存在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定的事实,提请我会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依法不属于本会投诉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与我会会员在日常生活当中就有关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纠纷产生的争议;
(2)当事人发现我会会员涉嫌存在人身伤害、妨害作证等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前述两类事项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关、机构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判,不属我会投诉处理范围,您应及时提请有权机关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
投诉须知
1.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2.仅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提起投诉的,如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就该协议的争议管辖已有明确约定的,本会一般不予受理。
3.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留存,不再退还投诉人。
4.您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您的权利。对于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上投诉只能作为您提供投诉信息的一种渠道,必要时您必须亲自到本会解决投诉问题。
6.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投诉人可以选择向市或区(县)司法局提出,也可以选择向律师协会提出。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投诉受理规则,本会不重复处理市或区(县)司法局正在处理或已经处理的投诉。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律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本会将继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指导工作,提高我省律师执业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